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褒奖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激励中国雷达行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精神,促进中国雷达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实际,设立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雷达行业科技奖),并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用于奖励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取得的科技成果,雷达行业科技奖包括2个类别:
(一)中国雷达行业协会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
(二)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为了维护科技奖的严肃性,雷达行业科技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不接受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及评审过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严格保守报奖项目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等级
第六条 奖励范围
技术发明奖旨在奖励在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基础应用研究和产品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科技进步奖旨在奖励为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产品研制、基础科研、技术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创新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奖励的技术发明成果和创新科技成果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尚未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同类奖励,技术发明成果尚未见公开报道;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 奖励等级
雷达行业科技奖原则上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很大自主创新,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很大,技术复杂度很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重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十分突出,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技术复杂度高;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很大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突出,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复杂度;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完备、可靠;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应用效果和应用前景良好,对促进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技进步具有明显作用。
第八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的评选遵循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评审管理工作设立“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和“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评委会以中国雷达行业科技委委员为主体组建,由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具有卓越建树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奖励办设在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项目评审;
(二)审定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四)对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奖励办职责
(一)报奖项目的征集、受理;
(二)报奖项目的形式审查;
(三)获奖项目的公示、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委会可设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不同成果类别的雷达行业科技奖项目的初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经过实际应用,证明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二)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方面的争议;
(三)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四)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雷达行业科技奖。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雷达行业科技奖。
第十四条 申报时间
雷达行业科技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安排以每年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网站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申报方式
雷达行业科技奖接受以下申报:
(一)中国雷达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申报;
(二)会员单位以外的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申报;
(三)中国雷达行业科技委委员二人及以上联名推荐申报。
各推荐申报单位及个人要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科研规范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须填写《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于申报截止期前报奖励办。
第五章 评审及授予
第十七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自主创新程度;
(二)先进程度;
(三)难易程度、复杂程度;
(四)成熟性、完备性;
(五)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六)应用情况与效果、科学技术价值。
第十八条 申报雷达行业科技奖的项目,由奖励办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委会。
第十九条 评委会对形式审查后的报奖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主任委员审定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将在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的评审结果,报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备案、授奖。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取得同意,由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励证书 。
第二十二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评审会采取评委会集体讨论、打分、投票等方法进行。
评委会(含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雷达行业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完成人以及完成单位人员为评委会委员时,在对该项目讨论、评议和投票时须回避。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布的雷达行业科技奖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五条 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的异议;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提出的异议;
(三)关于奖励等级的异议。
第二十六条 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可以提请评委会对重大异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雷达行业科技奖的,经中国雷达行业协会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雷达行业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雷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2日起实施。2021年8月1号发布的《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