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雷达行业协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雷达行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雷达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促进中国雷达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达行业科技成果是指在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科研、生产、试验、能力建设及管理中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
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是中国雷达行业协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雷达行业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原则上不接受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产品研制(含能力建设中研制的产品)、基础科研、技术基础等方面的创新科技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具体范围参见《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六条 已通过验收、标准审批,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雷达行业科技成果,可以不再组织鉴定:
(一)验收证书(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二)验收证书(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名单;
(三)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列入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基础理论成果,当它的作用已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时,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二)整体技术已获得发明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局部技术已获得专利,但整体未获得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鉴定。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或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九条 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真实性、准确性;
(二)创造性、先进性;
(三)成熟性、适用性、安全性;
(四)其他与技术有关的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雷达行业科技成果,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侧重不同的方面进行分类评价。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不包含成果归属、完成者排序和成果的货币价值等非技术内容。
第十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著作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被鉴定雷达行业科技成果的参考。
第十一条 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分为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三种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雷达行业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采用现场考察、测试,或者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测试报告,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雷达行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资料,对雷达行业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讨论、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雷达行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
(三)检测鉴定: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雷达行业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仅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即可反映其技术水平的雷达行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检测鉴定。
鉴定统一使用《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或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必须由到会专家或出具函审意见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出具函审意见的专家均不得少于五人。
会议鉴定的专家应当全程参加会议,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的方式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作为检测鉴定意见。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以中国雷达行业科技委委员为主体组建,由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工程领域具有卓越建树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现状;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雷达行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工作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雷达行业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雷达行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文件,向其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亦可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有权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四)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可以向中国雷达行业协会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六)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申请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合同或任务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鉴定的雷达行业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产品研制(含能力建设)、基础科研、技术基础(不含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类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
2、验收文件;
3、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4、自主可控分析报告;
5、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基础科研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
6、用户使用报告/应用证明(尚未应用的基础科研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7、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
8、查新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
9、标准审查报告(如有则附上)
10、国内外技术和应用对比(如与技术总结报告中相同可不附)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如与技术总结报告中相同可不附)
(二)技术基础成果中的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仅限标准成果);
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6、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九条 同一项雷达行业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中国雷达行业协会负责确定鉴定形式、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雷达行业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中国雷达及相关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产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并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会议鉴定前,根据需要成立测试组。测试组组长由鉴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测试组必须在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并作出测试报告。
(二)中国雷达行业协会主持会议,宣读和通过鉴定委员会名单,明确会议任务和要求。
(三)在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听取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委员会专家对被鉴定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有关多媒体资料。
鉴定委员会专家质疑并讨论,在综合多数专家意见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函审鉴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将完成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分别寄送给函审专家。
(二)函审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函审,并将函审意见及上述资料寄回中国雷达行业协会。
(三)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将其他函审专家的意见寄送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本人函审意见,并依据多数专家的意见写出鉴定意见。将所有鉴定资料寄送给中国雷达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 采用检测鉴定的一般步骤:
(一)中国雷达行业协会确定检测机构。
(二)完成单位将雷达行业科技成果实物和有关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论。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证书的批复过程如下:
(一)经过鉴定的雷达行业科技成果,由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审查后签署意见、盖章,并对鉴定结论等相关信息在适当范围进行内部公布。
(二)经内部公布无异议的项目,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统一编号,加盖公章,《鉴定证书》生效。
经内部公布有异议的项目,返回成果完成单位补正完善。对经补正完善后合格的《鉴定证书》予以审批;存在重大异议且无法补正的《鉴定证书》不予以审批。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应当对《鉴定证书》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意见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发现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应当驳回《鉴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参加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建立健全鉴定专家的信誉制度。鉴定工作结束后,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应当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并建立鉴定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与鉴定有关的材料,由中国雷达行业协会和成果完成单位按照科技保密和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及时归档。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证书》不作为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性活动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鉴定工作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全部由申请鉴定单位承担。协会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鉴定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与申请鉴定单位协商后,收取合理的组织鉴定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雷达行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应当终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予以撤消。对直接责任者,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雷达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应保护被鉴定雷达行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未经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转让被鉴定雷达行业科技成果的技术,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雷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